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1号
当事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江晓,女,年2月出生,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邱志强,男,年1月出生,康得新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郑龙兴,男,年10月出生,康得新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瑞华所在康得新年至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瑞华所、江晓、邱志强、郑龙兴的要求,我会于年4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邱志强未出席听证会也未提交申辩意见,6月8日再次召开针对邱志强的听证会,其仍未出席亦未提交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瑞华所为康得新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会另案查明,康得新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瑞华所为康得新年至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晓、邱志强、郑龙兴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1,,元,共计收取5,,元。
二、瑞华所审计风险评估等情况
瑞华所年至年风险评估程序审计底稿显示,银行存款、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营业成本均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科目”,“舞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为“高”,“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为“大”。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还属于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年至年审计中,瑞华所确定的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在康得新的五家造假实体中,瑞华所审计计划中对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康得新北京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功能)执行全面的审计程序,对智得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国际)、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执行有限范围或特定范围的审计程序。
三、瑞华所在对康得新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
1.康得新光电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程序中对控制责任人认定错误。控制目标为“确保给予客户的信用额度经过适当的审批”,控制措施描述为“销售部门提交申请,经经营办、法务处、分管总经理审核后确定执行”。依此描述,控制责任人应为“分管总经理”,瑞华所认定的责任人为“销售管理部经理王某泉”。而据康得新光电《定价政策与信用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裁/总裁授权主管营销的副总裁审批。
2.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北京功能三家公司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主要体现在:各子流程控制证据,即公司相关控制制度等,只有索引号而无对应底稿和内容;无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审批信息、无客户信用额度审批信息、无已审批的销售审批单和销售通知单、无装运单、无成品发运跟踪表,不能得出“内部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客户管理控制环节”,检查点归纳错误,未发现样本信用额度未经审批。
注册会计师抽取康得新光电当年新增28家客户作为样本,其中鞍山市科力达经贸有限公司、鞍山西沃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3家客户无信用额度确认表、无资信评估表,且均系虚假销售客户。
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销售发货环节”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空白,有关人员签字明显不同。虚假销售客户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百达兴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出货单送货地址及联络方式均未填列。另外,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委托书上物流专员“高某松”与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上物流部“高某松”的签字明显不同。
综上,瑞华所在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第十四条“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关键信息填列不全、有关人员在不同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不同、不同公司的同种单据上出现同一签字人。
1.在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丰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乐慧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5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也没有客户签收。
2.在营业收入真实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MusashiTrading(H.K.)Limited、中电百达兴南京科技有限公司、ASHINETECHNOLOGYCO.,LTD、航天物流有限公司、PRONICSCO.LIMITED、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科力达经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鞍山西沃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SAMATERIALINC、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亚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TECH.MATERIALTRADINGINC、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8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联系方式信息。
另外,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委托书上物流专员“高某松”与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上物流部“高某松”的签字明显不同。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部分出货单上客户签收人同为杨某杰。
(四)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康得菲尔的测试样本中,瑞华所未发现康得新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科亚达2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年年末康得菲尔对北京科亚达、广东优图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万元、1.77亿元,而前述两家客户公司的信用额度分别为4,万元、7,万元。
2.在康得新光电销售客户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况下,瑞华所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