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科技更正5份财报会计差错与董事长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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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号)显示,经查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行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年4月28日,并行科技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年、年的年报、半年报,年三季报和年半年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等多个会计科目。

  其中,调整影响年半年度净利润-.37万元,调整前年半年度净利润-.92万元,调整后年半年度净利润-.29万元,调整比例为-42.96%;调整影响年半年末净资产-.13万元,调整前半年末净资产.40万元,调整后年半年末净资产.27万元,调整比例为-32.07%。

  调整影响年净利润-.10万元,调整前年净利润-.30万元,调整后年净利润-.40万元,调整比例为-14.92%;调整影响年净资产-.15万元,调整前年期末净资产.94万元,调整后年期末净资产.79万元,调整比例为-23.95%。

  调整影响年半年度净利润-.54万元,调整前年半年度净利润-.96万元,调整后年半年度净利润-.50万元,调整比例为-8.68%;调整影响年半年末净资产-.69万元,调整前半年末净资产.65万元,调整后年半年末净资产.96万元,调整比例为-46.86%。

  调整影响年前三季度净利润.52万元,调整前年前三季度净利润-.72万元,调整后年前三季度净利润-.19万元,调整比例为14.90%;调整影响年三季度末净资产-.63万元,调整前年三季度末净资产.72万元,调整后年三季度末净资产.09万元,调整比例为-42.64%。

  调整影响年净利润-.73万元,调整前年净利润-.56万元,调整后年净利润-.29万元,调整比例为-13.30%;调整影响年净资产-.94万元,调整前年期末净资产.93万元,调整后年期末净资产.98万元,调整比例为-20.32%。

  调整影响年半年度净利润-.63万元,调整前年半年度净利润-.76万元,调整后年半年度净利润-.39万元,调整比例为84.51%;调整影响年半年末净资产-.57万元,调整前半年末净资产1.09亿元,调整后年半年末净资产.17万元,调整比例为-20.22%。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并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健、时任财务负责人杨爱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年1月3日发布)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做出如下决定: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陈健、时任财务负责人杨爱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并行科技于年11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2月17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并行科技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陈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健、贺玲夫妇,陈健自年1月22日至年1月21日任董事长、总经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号

  关于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并行科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

  陈健,男,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杨爱红,女,年5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并行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年4月28日,并行科技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年、年的年报、半年报,年三季报和年半年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等多个会计科目。

  调整影响年半年度净利润-4,,.40元,调整前年半年度净利润-11,,.39元,调整后年半年度净利润-15,,.79元,调整比例为-42.96%;调整影响年半年末净资产-6,,.05元,调整前半年末净资产20,,.35元,调整后年半年末净资产14,,.30元,调整比例为-32.07%。

  调整影响年净利润-4,,.66元,调整前年净利润-31,,.76元,调整后年净利润-36,,.42元,调整比例为-14.92%;调整影响年净资产-6,,.72元,调整前年期末净资产27,,.36元,调整后年期末净资产21,,.64元,调整比例为-23.95%。

  调整影响年半年度净利润-1,,.34元,调整前年半年度净利润-12,,.76元,调整后年半年度净利润-13,,.10元,调整比例为-8.68%;调整影响年半年末净资产-7,,.06元,调整前半年末净资产16,,.94元,调整后年半年末净资产8,,.88元,调整比例为-46.86%。

  调整影响年前三季度净利润3,,.81元,调整前年前三季度净利润-20,,.56元,调整后年前三季度净利润-17,,.75元,调整比例为14.90%;调整影响年三季度末净资产-3,,.91元,调整前年三季度末净资产8,,.31元,调整后年三季度末净资产4,,.40元,调整比例为-42.64%。

  调整影响年净利润-3,,.13元,调整前年净利润-27,,.23元,调整后年净利润-31,,.36元,调整比例为-13.30%;调整影响年净资产-10,,.78元,调整前年期末净资产51,,.06元,调整后年期末净资产40,,.28元,调整比例为-20.32%。

  调整影响年半年度净利润-11,,.12元,调整前年半年度净利润-13,,.52元,调整后年半年度净利润-25,,.64元,调整比例为84.51%;调整影响年半年末净资产-22,,.90元,调整前半年末净资产,,.90元,调整后年半年末净资产87,,.00元,调整比例为-20.22%。

  并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健、时任财务负责人杨爱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陈健、时任财务负责人杨爱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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