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圆全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2、54、56号9层南栋-至。
江平,女,年8月出生,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年、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高丽华,女,年11月出生,易见股份年、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圆全所就易见股份审计业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天圆全所、江平、高丽华的申请,我会于年10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见股份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易见股份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银行存款
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1,,,.00元,易见股份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收入及利润
年至年年度,易见股份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56元、11,,,.42元、12,,,.20元、10,,,.76元、10,,,.58元、6,,,.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分别为43,,.25元、,,.58元、1,,,.02元、1,,,.75元、1,,,.35元、-3,,,.39元(考虑易见股份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06%、.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易见股份年至年年度三年连续亏损。
二、天圆全所年至年年度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一)天圆全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天圆全所未对年度银行询证函保持控制,未亲自获取相关账户银行询证函、现场函证过程失控,未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快递单寄件人为个人信息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未能发现易见股份虚增年度银行存款1,,,元。
天圆全所年度、年度审计时,未对核心企业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被询证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等影响函证真实性的重要信息未能有效控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