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儿网同样机票贵800元遭起诉以管辖权

近年来,在线旅游逐渐受到人们的欢迎,在线旅游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携程、途牛、艺龙、同程等都是行业的佼佼者。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的出现,宣传不准确、限制服务项目退换和赔偿的获取、旅游过程中事故责任的认定等,都困扰着旅游平台的发展,也影响着消费者的判断。而中国第一个旅游搜索引擎——去哪儿网,作为吃在线旅游“螃蟹”的公司,近日也被起诉可能存在私自提高机票价格的情况。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去哪儿网的一件被投诉或涉及消费欺诈的案件裁定信息。原告王某、张某称:年8月21日,王某在手机APP去哪儿旅行为二人购买了机票,共计支付元。但年9月27日却发现同样的机票价格为元,这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属欺诈行为。二人提出退还元差价并追加三倍赔偿的要求,却最后被法院以“被告趣拿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予移送”的理由一审裁定移送,并驳回上诉。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年5月13日作出一审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苏民初号)显示,原告王某、张某要求:1、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立即退还机票差价款元,并赔偿票价款的三倍计元,合计元;2、诉讼费由趣拿公司负担。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被告趣拿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维亚大厦****,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予移送。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在一审裁定下发之后,王某、张某二人并不满意,随后向高一级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年8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裁定书(()苏02民辖终号)显示,上诉人王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王某、张某起诉要求趣拿公司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争议标的应属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趣拿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趣拿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王某、张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去哪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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