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法制视界

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三、专属管辖;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

一般

专属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T注意】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

涉外专在中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属管辖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概念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适用  对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

形式

书面协议,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范围  地点的人民法院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

注意  2.管辖协议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

口烤点精讲

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考点提示

注意基本概念的掌握--一般地域管辖指以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

[例】判断“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是一般管辖的规定,而特殊情况下以原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则属于特殊地战管辖”。

36专题四

主管与管辖

[分析]错误,原告就被告和被告就原告都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的诸如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管辖权的确定。

(一)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的重申:《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1施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人均被销户被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离开住所地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份关系的;(2(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1离可以住地院管辖。

总结与归纳

1.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三种情形,注意几个关键词,“双方”“都”或“均”,说明原被告情形一样,所以当然适用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2.对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就原告的情形,均是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确定被告所在地不方便,所以对原则进行变通,为了方便原告起诉,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记忆规律总结如下:(1)双方情一样原就被告(原则);

(2)。

51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精讲卷

考点提示

1.并非对不在中国领域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所有的民事诉讼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仅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此两种情况下能够确定被告住所地,只是为了方便原告起诉,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此两种情形下,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

[例]判断“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分析]错误,仅仅限于对以上两类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深度拓展

当事人住所地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的住所地判断往往会涉及以上三个法条的适用,请同学们试分析如下例题:[例1]北京市海淀区的张三,自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其间于年8月将户口迁出,尚未落户,年12月因为某纠纷涉诉,原告欲起诉张三,如果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本案中海淀区是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西城区是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虽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西城区是原告李四的住所地,所以是有管辖权的。难点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按照如下步骤确定管辖:

(1同行地(即确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2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北京市东城区的张三和北京市西城区的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在北京市海淀区为张三加工一批家具,后来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李四在北京市丰台区完成了家具加工,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张三起诉李四,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分析]西城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首先,被告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有管辖权;其次,本案存在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以约定履行地为准,海淀区法院有管辖权,实际履行地丰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深度拓展

1.合同都是合同,如货物买卖,一方交付货物,一方给付货币,到底属于给付货币还是交付其他标的呢?

2.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谁为履行义务一方呢?再如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谁是接受货币方呢?

(1)判断思路;结合合同性质,看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1甲区甲公司和乙区乙公司签订一批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批钢材,甲公司支付货款万元。

情形一:甲公司支付货款后,乙公司拒不交付钢材,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交付钢材;情形二:乙公司交付钢材后,甲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支付货款;[分析与思路]情形一中,原告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交付钢材,是要求乙公司交付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故乙公司为履行义务方,故乙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乙区法院管辖(乙区法院40

法有人不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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