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曹县青菏路一工地,被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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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发展之基,是民生之本。施工工地现场复杂,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但仍有施工单位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我局依法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青菏路执法巡查时发现,某施工工地12号楼外墙喷漆工程使用的吊篮未经检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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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案例启示

安全生产大于天。施工工地作业一定要守住安全红线,严守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所有在建工程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强化责任落实,真正做到敢抓敢管、严防死守,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来源:曹县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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