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澍、ZhaoRuimei等6人)
〔〕37号
当事人:谭澍,男,年4月出生,时任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时为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ZhaoRuimei(中文名赵瑞梅,以下称赵瑞梅),女,年1月出生,圣基茨和尼维斯籍,时任蓝山科技董事,时为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海,男,年1月出生,时任蓝山科技监事,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陈曼曼,女,年2月出生,时任蓝山科技监事,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周权,男,年11月出生,时任蓝山科技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解平海,男,年9月出生,时任蓝山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蓝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谭澍、赵瑞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海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曼曼、周权、解平海的要求,我会于年4月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曼曼、周权、解平海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山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蓝山科技年、年、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蓝山科技至年度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以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1.蓝山科技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根据蓝山科技年、年年度报告,年、年年末蓝山科技账面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8,.99万元、4,.07万元。经查,年、年年末蓝山科技实际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05万元、.87万元,蓝山科技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额8,.94万元,虚增比例为92.89%,占当期净资产的10.19%;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额4,.20万元,虚增比例为92.96%,占当期净资产的4.92%。
2.蓝山科技虚构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根据设立意图、人员关系、财务管理、员工工资及福利发放、资料保管等方面的证据,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可勤达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晟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都蜀晟)、北京拓普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星际)、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北京吉祥林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雨鸿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昊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昊天)等公司均由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谭澍、赵瑞梅实际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公司为蓝山科技关联方。蓝山科技在年至年年报和年4月29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对其与中创昊天的关联关系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未披露其与其他9家公司的关联关系。
蓝山科技通过上述未如实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外部客户、供应商虚构无实际生产、无实物流转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在采购、生产、销售、库管、物流运输、财务记账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造假。年至年,蓝山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通过虚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虚增收入共计81,.2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毛利,下同)共计24,.96万元,虚增存货共计10,.68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共计6,.33万元。其中:年虚增销售收入29,.2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10,.72万元,虚增存货6,.71万元,虚增应收账款.39万元;年虚增销售收入18,.3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5,.07万元,虚增存货4,.97万元,虚增应收账款2,.77万元;年虚增销售收入33,.64万元,虚增销售利润9,.17万元,虚增应收账款3,.17万元。
3.蓝山科技虚构研发业务和研发支出,虚增资产和研发费用
年至年,蓝山科技研发支出(含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下同)共计44,.03万元,均采取合作研发方式,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为蓝山科技关联方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等公司。经查,蓝山科技存在自身不具备实际研发能力、项目研发人员及验收专家未实际参与研发和验收工作、研发成果未与生产对接、伪造现场应对中介机构走访、编造研发资料应对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问询等情况,无真实研发业务。
年至年,蓝山科技虚构与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的研发合同及付款,虚构研发支出共计24,.80万元(不含税,下同),从而虚增资产和虚增管理费用。其中:年虚构研发支出5,.39万元,虚增管理费用4,.12万元,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27万元;年虚构研发支出13,.78万元,虚增管理费用3,.16万元,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10,.89万元;年虚构研发支出6,.63万元,虚增管理费用3,.44万元,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13,.08万元。
4.蓝山科技虚列运费支出
蓝山科技对外销售的货物均由蓝山科技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由其唯一物流商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联合)负责承运。经查,新月联合从未实际向蓝山科技提供过物流运输服务,蓝山科技也未实际发生运费支出,所有发出货物均为虚假。根据蓝山科技财务账簿,年至年,蓝山科技虚列对新月联合的运费支出共计4,.75万元。其中:年度虚列运费支出1,.29万元,年度虚列运费支出1,.42万元,年度虚列运费支出1,.04万元。
综上,至年期间,蓝山科技通过上述手段虚增销售收入共计81,.2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8,.32(按实际收入乘以相应综合毛利率计算的对利润影响数,下同)万元。其中:年虚增销售收入29,.26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3.20%,虚增利润总额3,.2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90%,虚增年末资产总额15,.29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13.69%;年虚增销售收入18,.36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29.18%,虚增利润总额1,.0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16%,虚增年末资产总额22,.63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20.56%;年虚增销售收入33,.64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9.17%,虚增利润总额3,.9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67%,虚增年末资产总额16,.11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14.20%。
(二)蓝山科技虚构处置出售资产
年12月,蓝山科技及中经赛博因调整生产模式处置出售生产设备,销售金额为4,.18万元(含税)。经查,蓝山科技虚构该处置出售生产设备业务,购买方伊普赛斯实际为蓝山科技关联方且蓝山科技未实际收到出售款项,蓝山科技虚构处置出售生产设备4,.18万元(含税),占年年末净资产的4.89%。
二、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情况
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进行了公告,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8,万股。9月22日,蓝山科技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9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
(二)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文件“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蓝山科技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包括蓝山科技年至年三年的财务数据。如前所述,蓝山科技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方式,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导致《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三)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文件“业务和技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蓝山科技在其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业务和技术”部分披露:年10月中旬,蓝山科技决定处置生产设备;年1月,交易对方已支付全部设备款项,相关设备全部处置完毕;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蓝山科技生产模式由以自主生产模式为主,调整为外协加工生产模式。如前所述,蓝山科技虚构处置出售生产设备,导致“业务和技术”部分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形。
(四)蓝山科技公开发行文件“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查明,蓝山科技会计核算存在严重账实不符,未依据原始凭证记账,未按规定装订会计档案。时任财务总监赵某虹长期未实际履职,由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赵瑞梅实际履行包括财务在内的所有内部管理职责。蓝山科技在会计核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蓝山科技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形。
蓝山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谭澍、时任董事赵瑞梅组织、策划、指使、实施了虚增银行存款、虚增销售收入、虚构研发支出、虚构处置出售资产等财务舞弊行为。蓝山科技时任监事陈海作为市场部经理协助谭澍具体执行虚构采购销售业务,在采购、销售、资金划转、伪造中介机构走访现场等各环节深度参与和实施了蓝山科技的造假行为。蓝山科技时任监事陈曼曼作为生产部副经理,知悉蓝山科技没有实际生产,按照赵瑞梅的指示参与编制生产部相关虚假单据。蓝山科技时任副总经理周权作为研发部经理,知悉蓝山科技没有实际研发能力、没有任何研发成果和投入生产,按照赵瑞梅的指示部分参与了编写虚假研发报告、组织文字材料申报专利等造假行为。蓝山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解平海主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其还兼任生产部经理,主管蓝山科技的生产和采购业务。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蓝山科技年至年年度报告和《公开发行说明书》上签字,保证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蓝山科技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研发材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蓝山科技公告的年、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蓝山科技公告的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蓝山科技年至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
蓝山科技年4月29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行为。根据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山科技欺诈发行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谭澍、赵瑞梅组织、实施蓝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蓝山科技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陈海、陈曼曼、周权知悉、参与蓝山科技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蓝山科技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解平海作为蓝山科技董事会秘书,相对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蓝山科技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更高的保证义务,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蓝山科技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谭澍、赵瑞梅作为蓝山科技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蓝山科技年至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处罚。谭澍、赵瑞梅指使、从事蓝山科技欺诈发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比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处罚。
陈海在其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一,陈海仅为挂名监事,履职存在障碍;其不知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内容,签字也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二,涉案采购和销售业务的合同签订、货物出入库、资金划转等环节由谭澍、赵瑞梅负责。陈海遵照谭澍安排配合中介机构拍照,对拍照目的和用途不知情。其三,实际收入低,且没有获得任何监事岗位额外报酬。其四,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综上,陈海请求减轻处罚。
陈曼曼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陈曼曼仅为挂名生产副经理,不参与实际生产管理,不知悉公司没有实际生产。其二,陈曼曼仅为挂名监事,履职存在障碍,知情权受限,不能对签字文件作出判断,已在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解平海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赵瑞梅蓄意隐瞒造假情况,解平海不知悉、未参与蓝山科技造假行为。其二,解平海在日常工作中已勤勉尽责,作为董事会秘书不应负有更高的保证义务,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三,对实际控制人处罚过轻,对知悉公司实际情况的其他人员未予处罚,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此外,陈曼曼和解平海均提出:其一,本案法律适用不当,一是蓝山科技主动撤回申请精选层的材料,不构成欺诈发行,且属于未遂,社会危害小;二是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应适用原《证券法》处罚。其二,审计机构、保荐机构和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误导董监高。其三,罚款金额巨大,与陈曼曼和解平海的实际收入情况不相称。其四,陈曼曼和解平海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动机和行为。
综上,陈曼曼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解平海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周权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周权未担任蓝山科技副总经理,与蓝山科技签订的副总经理劳动合同系伪造,涉案期间长期在家养病或不在北京,未履行过任何管理和决策执行行为。其二,周权不知悉、未参与蓝山科技虚假研发业务,虚假研发业务涉及的相关文件中周权的盖章或签字系伪造。其三,未在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相关签字系伪造。综上,周权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针对陈海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陈海参与审核虚假合同,与虚假销售客户对接业务,通过其私人账户的账外现金进行部分虚假业务资金收付,在中介机构访谈时假借场地、找他人假扮工作人员并提前准备问题清单答案。其二,陈海参与财务造假,仍在公开发行文件和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其三,收入与罚款金额不匹配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其四,陈海在调查阶段否认其知悉、参与虚假购销业务,不属于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
针对陈曼曼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根据相关员工笔录及工作文件,陈曼曼具体参与生产、采购业务,参与审批生产部员工转正,实际履行生产部副经理的职责。其二,陈曼曼部分参与虚假购销业务:一是市场部和生产部根据陈曼曼制作的《库存商品表》制作虚假销售合同,产品库存、如何组合都由陈曼曼负责;二是蓝山科技员工制作的虚假合同由陈曼曼初审并加盖私刻的对方单位公章;三是涉案关联方的购销合同也由陈曼曼负责确定库存。其三,陈曼曼参与财务造假,仍在公开发行文件和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针对解平海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根据公开资料、相关人员笔录和其他在案证据,解平海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不进行实质审核的情况下即在虚假采购合同和付款单上签字;二是长期默许公司其他人员在虚假的出库单、收料单上加盖其名章;三是作为虚假采购业务供应商航天信息的联系人;四是参与赵瑞梅召集的商议造假的会议;五是作为生产部经理接受保荐机构的访谈。解平海客观上参与了造假流程,存在履职懈怠或放弃履职等情形。此外,解平海作为董事会秘书,知悉蓝山科技内部治理存在严重缺陷,仍保证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我会认定解平海未勤勉尽责。
针对陈曼曼、解平海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本案法律适用正确。一是蓝山科技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自年起至年处于持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正式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二是蓝山科技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属于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构成欺诈发行。其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免责事由。其三,收入与罚款金额不匹配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其四,本案在事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
针对周权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说明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均披露周权为副总经理,周权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期间担任蓝山科技副总经理,并在年3月以副总经理身份接受保荐机构访谈,回答研发相关问题。其二,周权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知悉蓝山科技及其合作研发公司没有实际研发能力,未开展研发活动。同时,周权在赵瑞梅的授意下参与部分虚假研发活动,包括确定“研究方向”,提交公开发行材料后补充制作虚假研发材料等。其三,周权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蓝山科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予以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