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欢瑞世纪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

来源:新浪财经4月28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邹志文及贾俊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年11月成立,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邹志文,男,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贾俊伟,男,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兴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重庆证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年,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兴华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先后出具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1月1日—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兴华所本次项目合计收费万元(扣除年度审计费用49.17万元后为.83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邹志文和贾俊伟。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欢瑞影视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42元,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63元。兴华所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可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继而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欢瑞影视年、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兴华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财务报表业经欢瑞影视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情况下,在出具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1月1日—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年11月30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年4月25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年8月3日批准报出”,存在虚假记载。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邹志文和贾俊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审计存在固有限制,兴华所在实际执行审计的过程中获取了相应合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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