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开64万罚单永诚财险偿付能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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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以及时任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时任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蔡力健,合计罚款64万元。经查,永诚财险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一、永诚财险从年起至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二、永诚财险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4万元,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91万元。三、永诚财险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年第1、2、3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73万元、.93万元、.11万元。四、永诚财险将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年度实际资本虚增.81万元。五、永诚财险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对上述一、二、四、五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一、二、四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国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警告并罚款6万元。以下为罚单原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54号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坚当事人:康国君身份证号:10XXXX职务: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南园当事人:蔡力健身份证号:18XXXX职务: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住址:上海市黄浦区石潭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永诚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永诚财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康国君、蔡力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永诚财险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一、永诚财险从年起至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二、永诚财险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4万元,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91万元。三、永诚财险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年第1、2、3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73万元、.93万元、.11万元。四、永诚财险将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年度实际资本虚增.81万元。五、永诚财险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对上述一、二、四、五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一、二、四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司内部制度文件及决议、业务合作协议、财务报告分析、财务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康国君、蔡力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康国君提出:一是处罚事项涉及会计处理,其未直接分管财务部,对具体会计操作不负有直接责任,承担间接领导责任;二是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存在错误事项,各层级均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未给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已经整改完毕,请求降低处罚等级,减免处罚金额。蔡力健提出: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整改,请求降低处罚等级,减免处罚金额。对于康国君、蔡力健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偿付能力报告以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报送工作,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报送,时任首席风险官康国君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是对报送错误报告及报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多处错误,对报告及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较大影响;三是不具有主观故意、已经整改完毕等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我会对康国君、蔡力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国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警告并罚款6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一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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