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艾西欧”禁令后,为逃避监管打击,一些交易平台将运营主体注册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继续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其中,就有一些平台怙恶不改,花样翻新地割韭菜,比如:伪造交易量诱导用户交易,使用横盘、拉盘、砸盘等技术手段操纵交易,通过宕机、拔网线、冻结资产等手段使参与杠杆交易的用户因无法主动平仓而爆仓……
政策一出,平台们被迫选择“出海”经营,隐匿真实的运营主体,频繁变更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地址,直接导致用户无法确定运营者身份,继而很难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受损的用户,不宜过度依赖政策的调整,毕竟政策是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的,对于由此导致部分用户的诉讼困境,短期内恐难新的进展。因此,在既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调整诉讼策略,变被动为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们认为,追究平台宣称的国外公司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将平台责任与其国内公司进行关联是比较经济且可行的诉讼路径。要将两者的法律责任进行关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人员是否混同?
关于人员是否混同,可以通过收集平台在海外(香港)借壳上市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书)、媒体报道等资料加以佐证,证明“海外”平台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等核心人员与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存在某些一致性,继而向法庭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2、业务是否混同?
若网站之间账户名/密码可通用,或使用同一客服通道,或网站之间存在跳转关系,则两者在业务上存在混同,两个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资产是否混同?
如果数字资产可在网站之间互转,那么这种资产的混同可以作证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4、商标(品牌)是否存在交叉或关联?
通过梳理交易平台所用的主要商标(品牌)对应法律主体的变化,看有无交叉、重叠或关联,继而推断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如果存在,可以与上述其他因素的混同,一起判定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5、过往判例中是否有其他线索?
交易平台是整个行业(生态)的焦点和利息集聚地,纠纷和矛盾也比较集中。梳理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过往涉诉情况,从中找到可以指向两者存在关联的线索,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或者通过调查取证来获取细节后加以使用。
综上,用户可以通过收集能够证明“海外平台与国内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帮助审判人员形成“李鬼李逵实质上是同一人”的自由心证,继而使平台实际经营者(国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参考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王友庆,男,汉族,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宜,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3号楼4层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妍,女,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6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友庆与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被告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创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友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刘舒宜,被告乐酷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妍,被告乐酷达公司与被告烽火创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友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连带赔偿王友庆 张 弓
审 判 员 陈昶屹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肖
书 记 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