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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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年7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年6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全部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继国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3,.01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2,.59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1,.42万元(不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实施主体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本议案与全体董事存在利害关系,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资产减值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该制度能够加强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资产减值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授信额度储备,在综合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新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替代旧协议,有效期三年,其他协议条款不变。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周继国、陈雯海、吴志锋、潘玫、刘迅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拟定于年7月21日召开公司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议通知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7月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电港公告编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年7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年6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全部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顺川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本议案与全体监事存在利害关系,全体监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7月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电港公告编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人民币63,.01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万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XYZH/SZAA4B),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置换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XYZH/SZAA4F),截至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2,.59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1,.42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3,.22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1、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止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及拟置换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止年5月31日,公司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用及拟置换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3,.01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约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并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作出的安排一致。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3,.01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2,.59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1,.42万元(不含税)。

  (二)监事会意见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3,.01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2,.59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1,.42万元(不含税)。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3,.01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2,.59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1,.42万元(不含税)。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年6月1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XYZH/SZAA4F),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中电港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XYZH/SZAA4F)。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7月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电港公告编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思尼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万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XYZH/SZAA4B),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3,.22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鉴于“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0,.84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实施主体后,“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由公司变为公司和思尼克,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思尼克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近期将与思尼克、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思尼克提供借款,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上述借款采用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之日止。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具体工作。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思尼克。

  (二)监事会意见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思尼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思尼克为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电子元器件新领域应用创新及产品线扩充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7月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电港公告编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万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XYZH/SZAA4B),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使用情况

  截至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3,.22万元。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或在《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授权范围内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暂时闲置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上述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予以披露。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7月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电港公告编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

  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经2年3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年4月20日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签订《2-2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其中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授信额度储备,在综合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经公司与中电财务协商拟重新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新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替代旧协议。有效期三年,其他协议条款不变。

  2、鉴于本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周继国先生、陈雯海先生、吴志锋先生、潘玫女士和刘迅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   4、法定代表人:郑波

  5、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6、成立时间:年4月21日

  7、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主要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7.%,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3.%,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4.%,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0.%。

  10、资本充足率:截止年3月31日,资本充足率为15.26%,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不低于10%的规定。

  11、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中电财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历史沿革

  中电财务的前身是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年3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年4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电子工业部的直属企业,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年11月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组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更名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年起开始正式运营,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关联关系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1、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协议中所提及的“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本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外汇结售汇、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中电财务应为相关企业安装网银系统、定期提供对账单,对资金结算流量和结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提供资金结算专用电脑等。

  2、中电财务按照信贷规则向本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本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非融资性保函等。

  3、中电财务为本公司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开立资金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二)合同金额

  经综合考虑本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中电财务拟在未来三年中给予本公司如下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根据授信额度制定如下的结算额度: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在中电财务的结余资金,中电财务保证按照本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中电财务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2、本公司在中电财务取得的融资,中电财务按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中电财务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3、中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非融资性保函、资金证明、贷款承诺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4、中电财务免予收取本公司在中电财务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本公司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5、中电财务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本公司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中电财务就此类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6、在使用中电财务金融服务前,本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中电财务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合同生效条件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由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有效期:三年。

  (六)风险控制措施

  1、中电财务保证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的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

  2、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中止、终止中电财务的服务。

  3、中电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应急措施。

  4、中电财务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中电财务大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当中电财务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司根据中国电子实施成员企业金融服务统筹管理工作的要求,与中电财务实施全面金融合作,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确保长期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五、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一)风险评估情况

  自双方开展合作以来,为尽可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每季度对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其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第1-号):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截止年3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电财务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已制定《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中电财务定期财务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制定处置方案;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可采取行动撤出在中电财务的全部存款,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密切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截至年3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中电财务存贷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2、自年1月1日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电财务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9.20万元。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继国、陈雯海、吴志锋、潘玫、刘迅按照有关规定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中电财务重新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新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替代旧协议,有效期三年,其他协议条款不变。同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与中电财务重新签署《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新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替代旧协议,有效期三年,其他协议条款不变。同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经审议,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定价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

  (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第1-号);

  (七)《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九)中电财务营业执照;

  (十)中电财务金融许可证。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7月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电港公告编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年7月2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7月21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年7月17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A座20层R1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二)提案内容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年7月5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   (三)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提案2.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年7月19-20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4:00一16: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第23层-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须在年7月20日16:00前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日增、闫晓星

  联系-

  电子邮箱:zdgdb

cecport.   联系   邮政编码: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五、其他

  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7月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单位(个人)出席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1、上述提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

  2、同一提案中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提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3、若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4、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5、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附件二: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注:

  1、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年7月20日16:00之前采用送达、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电子邮箱,不接受电话登记。

  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投票简称:中电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年7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年7月2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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