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公司出资登记股东名下房屋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秦某丽、赵某英上诉请求: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A公司认为其与赵某鹏系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归其所有,应当提供相应证据。A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具体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所有款项均系由A公司支付,现仅凭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的《A公司股东会决议》和部分汇款记录,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卖关系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故A公司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证据不足。

被告辩称

二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娟、秦某丽、赵某英配合A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过户至A公司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娟、秦某丽、赵某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年10月28日,北京C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中物理想公司)与赵某鹏(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年2月26日双方签订《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及《北京市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双方认可经测绘后房屋总价款为元,照此办理结算手续。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后赵某鹏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向M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询抵押权人,该贷款额度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已经结清,但额度到期日为年7月14日,故未经借款人申请银行无权提前出具额度结清证明。

孙某娟称因公司生意需要用钱,故公司决议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因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故抵押手续系以赵某鹏名义办理,所得贷款部分打入了公司账户,现已全部还清,孙某娟、赵某英、秦某丽均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年4月12日孙某娟与赵某鹏登记结婚,年2月5日赵某鹏死亡,赵某鹏之父为赵某英,赵某鹏之母为秦某丽。双方确认赵某鹏无子女,无与涉案房屋有关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赵某鹏的全部继承人为孙某娟、秦某丽、赵某英。

A公司年6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孙某娟(出资比例40%)及赵某鹏(出资比例60%),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为孙某娟,监事为赵某鹏。年9月12日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表示至今未清算。

A公司提交了《A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股东赵某鹏、孙某娟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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