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因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被罚2万元

据信用中国(山西)网站5月11日消息,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六局”)因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被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太原人社局”)处以罚款元。

文号“并人社监行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经查,中建六局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儿童福利院项目拖欠张有怀等农民工工资,该局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太原市人社局于年1月10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人社监令字[]第号),责令该单位限期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将清偿工资书面凭证报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但该单位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并结合《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年4月10日。

发生2死2伤的安全事故被罚72万元

年11月9日,中建六局作为总包单位的海淀区清河市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2人死亡、2人轻伤,被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72万元

据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年3月2日发布的“(京海)应急罚[]事故-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11月9日18时30分左右,在海淀区清河小营桥西南角海淀区清河市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集体租赁住房等2项)地下二层A区基坑搞剪力墙混凝土浇筑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海淀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法认定此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海淀区应急管理局遂立案调查。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前未及时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疏于对隐患的排查、疏于安全检查等责任,最终导致引发事故。

上述事实违反《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建六局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中建六局处以罚款72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4月,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主营承接建筑、公路、铁路等,对外投资72家公司,具有8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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