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体育基金会因年检责令整改通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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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例:基金会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恪守公益宗旨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

基金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系以公益事业为根本宗旨,对于资产的募集、使用、管理均应恪守公益宗旨,应当尽到比其他主体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在恪守公益宗旨的前提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开展活动。对于违背公益宗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章程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责令限期整改。

裁判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行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

法定代表人郝毅,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元,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顼楠,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树贤,部长。

委托代理人马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关体育基金会)因年检责令整改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京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关体育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郝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元、张顼楠,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委托代理人马昕、尚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年1月5日,民政部针对中关体育基金会作出[]第2号《基金会年检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整改通知),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基金会年度存在以下问题:一、非货币捐赠入账、管理、使用违背公益宗旨;二、自年至今存在对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天际远景公司、个人之间的应付款等有关款项不做账务处理;

三、持有联合资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长期不入账;四、万元股权投资自年成立出租车公司深圳市华安方舟运输有限公司以来一直未实际运营,未取得投资收益,长期占用基金会资产;五、工作报告填写与审计及专项审计报告不一致。上述问题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确定你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请对照上述问题,于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中关体育基金会不服上述被诉整改通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整改通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关体育基金会系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工委)发起,于年10月10日经民政部批准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业务范围为募集资金、组织、奖励、资助和发展青少年儿童各类公益活动,促进教育工作和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发展。

年2月19日,民政部作出《关于组织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对中关体育基金会开展了年度检查工作。民政部在收到中关体育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检查材料后,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中关体育基金会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故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关体育基金会进行专项审计。

年9月13日,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民政部根据该《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并结合中关体育基金会的相关情况,作出了给予中关体育基金会拟定不合格的结论并统一向社会公示,同时告知了中关体育基金会审核结果以及申辩权利。年12月19日,中关体育基金会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民政部经审查认为,中关体育基金会提交的申诉材料未能否定《专项审计报告》的认定,故决定对中关体育基金会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于年1月5日以民政部公告(第号)的形式对外发布,同时作出本案被诉整改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诉整改通知的可诉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其中一个标准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影响。本案中,被诉整改通知中指出了中关体育基金会年度存在的问题,同时确定中关体育基金会该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民政部第30号令《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根据上述规定,民政部所作被诉整改通知中认定中关体育基金会年度年检不合格,会对中关体育基金会在行政登记、机构设立及税收减免等方面产生实质的权利义务影响,故被诉整改通知具有可诉性。

关于民政部作出被诉整改通知的职权问题,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民政部作为中关体育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具有对于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整改通知的职权。

关于被诉整改通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在被诉整改通知中,民政部指出中关体育基金会年度存在五点问题,其一为非货币捐赠入账、管理、使用违背公益宗旨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第三款规定:“接受损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中关体育基金会章程第三条规定,本基金会的宗旨:动员国内外各界力量,促进、关心、支持青少年儿童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能教育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竞争精神的一代新人努力工作。

该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案中,根据民政部举证,中关体育基金会在接受非货币捐赠入账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有累计万元的物资捐赠无对捐赠货物的发货单、运输单以及出库单等资料,入账金额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基金会捐赠票据开具方面的规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中关体育基金会接受养胃茶、红豆杉的捐赠后,在管理中由于保管不当导致将近40万元的损失,虽然中关体育基金会主张有捐赠人同意更换捐赠物(养胃茶)的承诺函,但亦不能免除中关体育基金会在保管捐赠物时未尽职责产生的保管不当的责任。

且根据中关体育基金会的宗旨,相关捐赠活动要符合关心下一代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接受养胃茶、红豆杉的捐赠是否符合上述宗旨也有待商榷。根据上述章程规定,当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本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但中关体育基金会并未如此处理。在对捐赠物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是把捐赠物捐给一家营利性公司北京风雨龙吟文化中心,以换取对方免费接待青少年进行国学词文化交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精神,公益捐赠最本质的属性是自愿和无偿,中关体育基金会这种以物质换取对方服务的行为违背了公益慈善的本质属性。故民政部所作该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诉整改通知指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年至今存在对健体中心、天际远景公司、个人之间的应付款等有关款项不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中关体育基金会对此认为,之所以列为应付款,一是因为中关工委举办20年回顾展欠健体中心债务,指示其接受中关工委筹集的资金偿还;二是年,中关体育基金会按照中关工委的要求垫付了本应由天际远景公司支付的活动场租费35万元,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未结,导致直到年度才收回。中关体育基金会认为以应付款做账没有弄虚作假,民政部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中关工委举办20年回顾展,本身不是用于青少年儿童的公益活动,目的也不是为了给青少年儿童的发展筹款,中关体育基金会仅是中关工委20年回顾展的活动承办方,将健体中心垫付的活动费挂在自己的应付款项下确有不妥,不符合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要求。另,中关体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垫付本应由天际远景公司支付的活动场租费35万元,并在账面上记载应付款项,不符合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要求。故中关体育基金会上述为其他组织垫付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关体育基金会的辩解意见不能否定《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的上述问题。

被诉整改通知指出的第三个问题是:中关体育基金会持有联合资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长期不入账。中关体育基金会辩解系由于存在产权纠纷导致无法评估入账,如果将无法评估的资产强制要求入账,严重违反民政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即《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虽然产权纠纷是导致49%股权无法入账的客观原因,但经过调查,产权纠纷发生在年,中关体育基金会在年接受捐赠时产权纠纷就是存在的,如中关体育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时尽到审慎的调查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利益,也不应接收此类长期无法入账的捐赠资产。而且,由于资产无法入账,中关体育基金会也就无法将资产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无法实现基金会的公益宗旨。作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中关体育基金会长期陷入经济纠纷之中,社会影响差,事实上与其公益慈善的宗旨亦不相符,给其自身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民政部认定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该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诉整改通知指出的第四个问题是:万元股权投资自年成立公司以来一直未实际运营,未取得投资收益,长期占用基金会资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部分第六项规定:“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本案中,该万投资行为发生在年,中关体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时期末总资产为万,也就是说该基金会70%的资产都用于该笔投资。从年投资后长达5年内万的基金会资金没有任何收益,导致基金会的绝大部分资金不仅没有有效用于慈善事业,而且也没能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说明中关体育基金会在资金的管理上未能尽到保值增值的职责,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被诉整改通知指出的第五个问题是:工作报告填写与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不一致。民政部在被诉整改通知中并未具体进一步说明,后民政部具体陈述了中关体育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民政部作为中关体育基金会主管机关,在被诉整改通知中予以指出并无不当。

关于行政程序,本案中,年2月19日,民政部作出《民政部关于组织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开展了基金会年度检查工作。民政部在收到中关体育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年度检查材料后,进行了初步审查。初审时,民政部发现中关体育基金会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故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会进行专项审计。

年9月13日,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根据该《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并结合中关体育基金会的相关事实情况,民政部作出了给予中关体育基金会拟定不合格的结论,并于年12月15日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告知中关体育基金会审核结果以及申辩的权利。年12月19日,中关体育基金会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述材料,中关体育基金会在申诉材料中表示不同意专项审计的结论,并提出有些问题属历史遗留且难以解决的问题,恳请重新考虑年检结论。民政部认为,根据中关体育基金会的申诉材料,未能否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确认,故决定作出其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于年1月5日以民政部公告(第号)的形式对外发布,同时,作出被诉整改通知,并向中关体育基金会进行送达。民政部作出被诉整改通知行政程序并无不当。

中关体育基金会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民政部进行年度检查时应依据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其无权依据专项审计报告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该项主张系中关体育基金会对于监管机关享有调查权以及监管权限的误读。《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年度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同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据此,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系必要的调查手段之一,民政部开展专项审计活动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程序并无不当。

另,中关体育基金会一直主张对于49%的股权以及万的股权投资在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中均有所描述,此前的检查改进建议中均未提及这些问题,而在年度作为年检不合格的理由不应成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万长期投资需要一定的时间长期考量是否属于有效合理投资;对于接受捐赠49%的股权也是长达五年均无法入账,相关行为在年仍属于持续状态,民政部将其列入年度需整改的事项并无不当。另,即使年度、年度没有作为需要整改的问题提及,并不能否定年度作为基金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的正确性。

综上,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综合证明中关体育基金会年度上述五项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民政部所作被诉整改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关体育基金会作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对公益慈善财产管理、接受捐赠,使用本基金会资产等多个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从本质上讲违背了公益慈善的基本要求,这是导致中关体育基金会年检无法通过的根本原因。基金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系以公益事业为根本宗旨,对于资产的募集、使用、管理应当尽到比其他主体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在恪守公益宗旨的前提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开展活动。本案中,民政部在综合考虑和判断后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进而作出被诉整改通知正确,应予支持。中关体育基金会要求撤销被诉整改通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关体育基金会的诉讼请求。

中关体育基金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民政部无权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并以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其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且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错误;(二)其接受、使用实物捐赠均符合公益性质;(三)其不存在应付账款不作账务处理问题;(四)其接受股权捐赠不入账及对外投资无收益皆因客观原因所致。受赠股权尚在强制执行当中,无法评估,按规定不能入账。因出租车市场政策变化,为避免损失,及时全额收回投资;

(五)此前审计报告中对当时发生的相关问题均未涉及,而在年度作为年检不合格的理由违法;(六)被诉通知没有针对指出的问题一一列明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七)被诉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其年检不合格结论及被诉整改通知。

民政部答辩认为,被诉整改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本质上违背了公益慈善的基本要求,长期存在但不去积极主动解决,本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净化公益慈善领域的要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关体育基金会的上诉请求。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年9月13日,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关体育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为:“……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余额43万元,其中养胃茶箱(已过期无法饮用),价值36万元;红豆杉70盆(其中38盆已枯死),价值7万元。

年3月7日,基金会与捐赠人中世宇峰(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将养胃茶以及枯死的红豆杉进行更换,更换后的物资连同其他物资一起捐赠给北京风雨龙吟文化中心,目前该笔捐赠手续尚不齐全以及更换手续尚不完整,连同库存商品一起捐赠的其他物资的来源及价值也未能获得……”“……基金会进行的实物捐赠活动无对捐赠货物的发货单、运输单及出库单等资料,且部分入账金额不准确。例如:(1)卫宝健康举手活动:分别给宜兴市、无锡市、上海市、深圳市和北京市的部分小学捐赠洗手液、沐浴露、香皂,金额.79万元。捐赠物由捐赠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运送至接受捐赠的各个学校,基金会无与捐赠物相关的发货单、运输单等资料。

(2)关心下一代扶贫创业专项基金:自北京万松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图书一批,实际花费50万元,捐赠给北京昌平临川育人学校。捐赠的图书由供应商北京万松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运送至接受捐赠的学校,附接受捐赠学校的签收单,基金会无与捐赠图书相关的发货单、运输单等资料。(3)年11月,广东绿研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自愿、无偿地向基金会捐赠价值人民币64.04万元(码洋)的图书。该批图书由广东绿研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运送至受捐赠的小学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小学。基金会无相关捐赠物的发货单、运输单等资料。基金会向广东绿研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开具捐赠收据64.04万元,但按51.23万元记入捐赠收入,即购入图书价值64.04万元的0.8折。

(4)年9月,中华书局有限公司向基金会捐赠一批书籍,码洋9.98万元,基金会为其开具捐赠收据9.98万元,但基金会按9.98万元的8折,即7.99万元记入捐赠收入。(5)年12月,基金会捐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希望学校一批库存物资,账面金额49.25万元,其中捐赠给长春市希望学校图书11册、护眼灯22台、眼保仪20台,无出库单,且捐赠清单中未列示有护眼灯22台和眼保仪20台……”“……

(1)应付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83万元,为该单位年代基金会垫付的二十周年回顾展;……(3)应付北京赵小玲文化工作室35万元,为收回代垫且记入成本的场租费,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截止审计日,基金会持有联合资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仍未入账……”“……截止年12月31日,基金会对外投资账面余额为万元,对深圳市华安方舟运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比例95%,投资金额万元。截止年12月31日,对深圳市华安方舟运输有限公司的投资一直无收益,原因是该公司自年成立至今一直未实际投入运营……”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基金会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责令该基金会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基金会应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均应恪守公益宗旨,根据章程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活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对于违背公益宗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章程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民政部在对基金会进行年度工作检查过程中,委托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关体育基金会进行专项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为事实基础,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依据,作出被诉整改通知。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年度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故此,民政部在年检过程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关体育基金会进行专项审计,系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依据。被诉整改通知所依据的专项审计报告系由符合选聘标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专业的注册会计师签章,可以作为被诉整改通知的主要事实依据。中关体育基金会认为民政部无权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并以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其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且专项审计报告存在错误等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专项审计报告所客观反映的中关体育基金会财产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为事实基础,能够认定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相关行为不规范,违背公益宗旨,未按照相关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情形。其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及中关体育基金会章程中基金会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据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本案中,审计报告显示,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实物捐赠手续不全、存货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养胃茶、红豆杉更换后捐赠给北京风雨龙吟文化中心等问题。不符合上述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相关规范,亦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支持青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故民政部据此认定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非货币捐赠入账、管理、使用违背公益宗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关体育基金会虽认为其接受、使用实物捐赠符合公益性质,但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及中关体育基金会章程中基金会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本案中,审计报告显示,中关体育基金会自年至今对相关款项不作账务处理。

中关体育基金会垫付相关费用、将他人债务计入自己账目等行为均不符合公益宗旨及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亦不符合基金会相关账务管理要求。中关体育基金会虽认为其行为具有客观原因,但该抗辩并不能排除其相关行为违反基金会财产管理和使用及章程规定。其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及中关体育基金会章程中基金会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本案中,审计报告显示,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持有股权长期不入账,对外投资无收益,长期占用基金会资产等问题。

这些问题均反映出中关体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行为不符合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的安全、有效原则。中关体育基金会虽主张其接受股权捐赠不入账及对外投资无收益均系客观原因所导致,但中关体育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及对外投资过程中,均应本于合法、安全、有效原则,进行必要、审慎的调查、判断。在中关体育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时,即已存在难于落实之风险,而对外大额投资亦未能在政策变化的情形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故中关体育基金会在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未尽注意义务,其诉讼理由难于成立。此外,诸如对外投资无收益,长期占用基金会资产等问题,均系以经历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作为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故中关体育基金会认为在此前审计报告中对相关问题均未涉及,而在年度作为年检不合格的理由违法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整改通知中第五项问题,民政部没有事先告知中关体育基金会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对此,本院应予指出。但该问题并不影响民政部基于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的前四项问题确定其年检不合格并责令整改的结论。此外,被诉整改通知根据审计报告结论认定中关体育基金会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但并未表明每一项问题违反了哪些法律规范,而是把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一并列出,且未具体到法律条文的款、项。鉴于民政部在诉讼程序中结合其被诉整改通知中认定的问题,具体说明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故被诉整改通知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关体育基金会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中关体育基金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娄宇红

审判员霍振宇

审判员刘天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计晨

书记员路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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