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工作居住证申请条件
(一)海淀区工作居住证用人单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原则上应在海淀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费满1年。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万元,年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型科技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海淀区工作居住证个人:一般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12个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月应税收入一般应达到本市全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且每个月应达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上;(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的为1.2倍,其他除第4、5条件以外的为1.5倍)。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人员;
3.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人;
4.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在本市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在本市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
6.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三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申报月所处时期 计算方法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
人员月平均工资 1.2倍 1.5倍 4倍 8倍
年 ≥
如:年1月1日申报,以此类推,如下:
(1)企业(申报条件1-3、6)1.5倍()
(2)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条件1-3、6)1.2倍()
近12个月 税款所属期 对应应税收入
1 年11月 (1)近12个月合计≥(即月平均≥)
(2)近12个月合计≥(即月平均≥) 且每月≥
2 年10月 且每月≥
3 年9月 且每月≥
4 年8月 且每月≥
5 年7月 且每月≥
6 年6月 且每月≥
7 年5月 且每月≥
8 年4月 且每月≥
9 年3月 且每月≥
10 年2月 且每月≥
11 年1月 且每月≥
12 年12月 且每月≥
备注:(申报条件1-3、6)1.5倍近12个月合计≥,且每个月≥
备注:(申报条件1-3、6)1.2倍近12个月合计≥,且每个月≥
(3)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申报条件4)4倍
(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申报条件5)8倍
近3年 税款所属期 对应应税收入
4倍 8倍
1 年 ≥ ≥
2 年 ≥ ≥
3 年 ≥ ≥
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年材料也需要提交
四、特别说明海淀区工作居住证
(一)新系统上线后,办理方式变更为全程线上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方向的PDF彩色扫描件;《单位纳税材料》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经办人签字”,《个人应税收入材料》应逐页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系统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其它职称、专利、软著等相关认证材料需注明“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后上传;
(二)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租房合同、身份证等),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3个月以上,申请材料的日期应在1个月以内申报;
(三)申请人应未达退休年龄且《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申请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
(四)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况给予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注销《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1.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业务;
2.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
4.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
(六)证件年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自查,及时清理无效证件,维护正常办理秩序。
(七)启动工作居住证办理事宜,不代表申请人已经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只有在申请人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后,方可获得持证人相关待遇资质;
(八)标准的判定以通过我单位审核并受理当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