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代剑锋编辑
《北京诉讼圈》编辑部导读:股东知情权纠纷作为公司法相应纠纷的一个单独案由,在有关公司的商事纠纷中较为常见。如何确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实现股东知情权保障的目的,是公司法司法实务中的重要一环。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开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面纱。一、案例索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初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诉讼当事人信息:年2月27日,被告融博信国际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博信公司)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原告富巴公司与北京海融博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海融博信公司股东。富巴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二、案情概览1)年10月24日,富巴公司对海融博信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委托律师向海融博信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海融博信公司将自其成立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完整备置于其住所地,以供富巴公司委托的律师查阅和复制,并向其完整提供纸质复印件。海融博信公司次日收到邮寄件后拒绝答复;2)年2月2日,富巴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海融博信公司,案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海融博信公司以其实际经营地一直在北京市海淀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3)年3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津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海融博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富巴公司的律师代表向海融博信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查阅、复制公司前述材料。海融博信公司于次日收到该函后拒绝答复;4)年3月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在公司住所地提供年2月27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查阅、复制;2.被告在公司住所地提供年2月27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查阅;5)年4月22日,被告海融博信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8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肯定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第二项改为:被告在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提供年2月27日至今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驳回其对会计原始凭证的诉讼;6)年3月26日,因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富巴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三、案涉争议焦点根据原告提出的诉求:1.判令海融博信公司将其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原件完整备置于其住所地以供富巴公司查阅和复制,并向富巴公司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复印件;2.判令海融博信公司将其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完整备置于其住所地以供富巴公司查阅。我们认为,可以将主要争议焦点划分为以下几点:1.富巴公司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2.富巴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富巴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四、裁判思路及要点01关于第一点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富巴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已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复制和查阅相关文件的《律师函》,海融博信公司在起诉前一直拒绝回复,因此可认定原告履行了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实现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二审法院对此表示肯定。02针对第二点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富巴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不存在不正当目的,海融博信公司负有举证富巴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认定富巴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正当。03针对第三点一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形成公司会计账簿的重要资料,且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通过原始凭证反映。对此两项主张均予以确认。但二审法院认为,(1)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公司应当制备的文件,亦属公司内部需要公开的资料,应当允许股东不受限制地查阅、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未对股东行使上述材料的股东知情权设置限制性条件,故股东富巴公司行使该权利时不必书面说明目的;(2)《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未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而对此做出否定。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类案件的本案总结:在为当事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和策略性建议时,律师应当为当事人释明严格实行股东知情权书面申请前置程序,并将书面申请证据加以保存,同时,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严格区分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查阅权限。同时,对会计账簿可能存在造假的情形时,建议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单位会计资料有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反映。五、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内容指涉01原始凭证的概述1)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2)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3)原始凭证的种类:包括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4)原始凭证按来源: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5)原始凭证需满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基本要求。02记帐凭证的概述1)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2)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3)凭证的附件入帐备查;·记帐凭证需满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基本要求。03其他会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对账单,应不属于明确的“会计凭证”范围。04其他原始凭证需要法院综合凭证的性质、用途、是否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等因素进行判断。综上可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会计法》上是不同的财务资料,会计账簿应当根据会计凭证进行登记和制作。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与第九十七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之范围皆不包括会计凭证。而依《会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必要情况下,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帐备查的有关资料也包括其中。但是,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为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还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对此,司法实务中是怎么处理的呢?六、类案研究与解读针对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始凭证能否查阅的问题,司法实务界出现不同的意见。————支持的观点————————————————————01援用《会计法》的相关规范进行认定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制作而成,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因此,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广义上并未超出《公司法》规定的查阅会计账簿的范畴。(参见“北京静海火烧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弦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与崔翔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02就查阅事实原有的真实意图进行支持就查阅事实原有的真实意图而言,会计凭证系佐证会计账簿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记录。股东通过查阅将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进行比对,方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进而达到为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等权益提供前提的目的。(参见“北京一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潘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03就案件当事人的目的作出考察进行支持当事人请求查阅的目的是为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进一步评估股权价值,保障股东权益实现。(参见“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04引用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进行支持就引用相应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而言,因北京市高院做出指导意见,北京市法院引用其作为北京市股东知情权纠纷查阅的基本依据成为应然选择。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这些理由大致构成现有肯定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理据整体。————否定的观点———————————————————01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从《会计法》与《公司法》的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出发,明确法律认定会计原始凭证不属于会计账簿,法定股东知情权系股东最低程度的知情权,不应对股东知情权范围作出扩张。法院根据基本的文义解释,《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所载的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法上系不同的财务文件资料,也不存在包含关系。《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法定知情权范围,系股东最低程度的知情权,并未包含会计凭证。针对股东权利的救济,不仅仅依靠《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救济,还可以通过《公司法》上其他权利保护及其他民事法律和公法渠道进行,故在无《公司法》明文规定,且无章程规定的情形下,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参见“北京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丽艳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02针对上述真实性意图及其目的作出反驳针对上述真实性意图及其目的作出反驳,认定保护公司利益与保障股东知情权同等重要,会计凭证属于不公开的文件资料,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关乎公司利益。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法定知情权范围,系股东最低程度的知情权,并未包含会计凭证。在无《公司法》明文规定,且无章程规定的情形下,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原始凭证。03法律的效力层次解释对指导意见作出否定针对《指导意见》而言,另有法院根据法律的效力层次解释对引用该条作出批判。《公司法解释(四)》(颁布日期为年9月1日)属于司法解释,层级效力高于《指导意见》(实施日期为年4月21日),且颁布时间晚于《指导意见》,该司法解释聚焦股东知情权,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