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9日,北京A公司和陕西B公司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由北京A公司将某大厦3号楼3层商业6房屋出租给B公司分公司,出租房屋面积.53平方米,期限为年6月1日至年5月31日。
根据合同约定,第1、2年租金为5.5元/每天/建筑面积,以后每两年递增0.3元/每天/建筑面积;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延付超过30天,北京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分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违约金20万元和应付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北京A公司,并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房屋。
合同签订后,北京A公司向B公司分公司提供了租赁房屋,B公司分公司并未按期交付租金,年12月1日之前拖欠北京A公司租金.2元,年12月1日之后没有再支付北京A公司租金。
年11月4日,彭某向北京A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同意北京A公司收回房屋,室内物品由北京A公司自行处置,彭某同时承诺他本人愿意将所欠付租金于近期结清。截止年11月4日,B公司分公司共计拖欠北京A公司租金.50元。
经查证,B公司申请设立时,工商登记显示注册资本为万,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B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证实B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万元已经由全部股东足额缴纳,并以B公司名义存入D银行开设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中,而事实上,B公司并未在D银行开立账户。
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于年6月28日办理注销手续。
B公司、B公司分公司、彭某下落不明。
年9月6日,北京A公司委托律师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将陕西B公司、陕西B公司分公司、彭某、C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北京A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侵犯获取房屋租赁的收益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B公司是B公司分公司的开办单位,应对B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2.彭某在为北京A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中明确写明自愿归还B公司分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因此,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3.根据已经生效的××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判决书认定,B公司申请设立时,工商登记显示注册资本为万,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B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证实B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万元已经由全部股东足额缴纳,并以B公司名义存入D银行开设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中。经法院调查,B公司并未在D银行开立账户。
据此,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B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北京A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B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经被注销,被告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年6月28日,北京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归档一份予以确认。
协议约定:由于B公司、B公司分公司、彭某下落不明,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后仍未到庭。C会计师事务所代B公司、B公司分公司、彭某等支付拖欠甲方的租金七十二万元。北京A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就该纠纷案件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诉讼,并不得向乙方及其合伙人再行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C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A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取得追偿权,有权就代付款向B公司、B公司分公司、彭某等主张权利。C会计师事务所行使追偿权如需要甲方予以配合的,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北京A公司收到C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对于B公司分公司拖欠的剩余房屋租金,有权另行向B公司分公司等主张权利。
(一)案件材料搜集整理阶段
本案件,在材料整理时,全面了解了租赁合同双方主体的情况,包括B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对B公司、B公司分公司所有涉诉案件、资产情况等进行搜集、整理。在材料整理过程中,发现已经生效的××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判决书中所确认的C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B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况,为本案找到了突破口,并对C会计师事务所的动态保持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