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至年间,张洪禹、宋某、侯明强作为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在上海市共谋采用技术手段抓取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号中航广场)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被告人郭辉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等业务。张洪禹系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负责公司整体运行;宋某于担任联席CEO,系产品负责人;侯明强担任CTO,系技术负责人;郭辉系爬虫工程师。张洪禹、宋某、侯明强经共谋,于年至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郭辉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tt_spider”文件中包含通过头条号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个接口对今日头条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
法院观点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判决情况一、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洪禹,公司法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宋某,公司联席CEO,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侯明强,公司CTO,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郭辉,公司爬虫工程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