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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家全,

住所: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大屯高真观邮编:

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裁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

2、依法再审,撤销第号审查决定,判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

年10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京行终号行政裁定,经年11月6日补正确认未经“公开开庭审理”,但未撤销一审判决。

本申诉案是针对被申诉人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号审查决定。申诉人专利申请公开了技术手段,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发明以新闻资讯服务财经管理与投资管理,系统性构建信息整合资源的人文金融媒介生态治理平台。被申诉人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指出主要“不清楚”三个方面:

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清楚具体如何通过ICT系统实行信息的共享与公示监督;二是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三维参量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从技术上建立多维参量的全生态指标认证运营系统;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建立认证公司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哪些技术手段,也不清楚在实行对资本的股权化与社会经益性改造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哪些技术手段。申诉人认为所谓的三点“不清楚”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公司法》属于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公开公布的法律,是市场主体注册运营规范。被申诉人作为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怎能不知道如何在法律规范内发起建立认证公司及其资本股权创益运作等相应法治技术手段?

其次,本发明所涉及的新闻威客系统,是基于新闻通信技术与新闻采编技术融合于社会治理的新闻技术应用创新,已由专利申请号1予以公开。被申诉人年7月28日作出第号复审审查决定,认为该申请说明书对本申请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而且,本申诉专利申请文本权利要求7指出,本发明是基于上述的新闻威客系统发明为基础,包括电信媒介与电商金融生态融合,为蓝能比企业及蓝能比产品的认证服务、品牌传播、产品营销等创造循道共生华体制。在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文本[]段记载有“蓝能比企业及其蓝能比产品认证服务数据,通过ICT系统实行信息的共享与公示监督。重点服务广大传媒从业人员与基层公民记者参与ICT信息化内容生成与管理服务,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信增值业务、电子商务结算业务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等社会系统性功能,促进ICT信息产业向现代服务业嬗变,实现电信业增值业务体制的变革”。

说明书[]-[]段详载了官方信息资源实行CMS系统管理。如[]段记载了“应用专业媒体采编团队编审把关,打造信息公信力与影响力。蓝能比认证管理枢导体系作为扎根社区的道德共生体NGO公益组织,枢导社区劳动消费合作社SNS网络社交系统按兴趣、行业、区域等分类”等内容。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包含社会公众、公民记者、编审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按照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构建发展、融合、透明的认证服务公司及相应的市场法治系统。

第三,本发明实施新闻资讯公信力、影响力与人文金融资源整合创益,其劳动消费合作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从社区合作制劳动生产力与生活消费力系统,向社会生态力可持续发展治理领域延伸,道法自然融入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体系。实施人文发展与经济建设、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治理,需要多维参量的人文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建设等价值考量指标,旨在唤醒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釜底抽薪唯经济、唯GDP发展模式与短视行为。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本案的三个“不清楚”实在令人费解。申诉人以专利申请说明书依法公开了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1-53段公开内容能够实施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本发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营、管理的客观需要,特申请审判监督机关依法调取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公开地听证、再审本案,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裁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撤销被申诉人撤销第号审查决定,判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家全

住所: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大屯高真观邮编:

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裁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

2、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判令被申诉人撤销原审查决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

年10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京行终号行政裁定,虽经年11月6日补正确认未经“公开开庭审理”,但未撤销一审判决。

本诉讼针对被申诉人年11月14日第号审查决定,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申诉人审查决定凭空杜撰申诉人的复审请求与意见陈述书中观点内容,于法无据,应予依法撤销。

一、被申诉人将对比文件1涉及的虚拟社区网站理解为新闻网站,惘然不顾新闻技术务必保障对事实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其认知是违背事实基本逻辑的。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一段界定其技术领域是:“这个发明有关互联网上……,提供网络资源使用信息……。”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是“一个基于资源的虚拟社区系统”;其中:资源是互联网上的网络资源,能直接地使用网络浏览器来存取;包括任何一个网站、任何一个网页、新闻组或论坛。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非新闻网站,并不涉及新闻技术,实质上是一个完全交互式的超级电子论坛,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能相互信息交流的新闻组。所谓新闻组(英文名Usenet或NewsGroup),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基于网络的计算机组合,用户通过一些软件可连接到新闻服务器上,阅读其他人的消息并可以参与讨论。众所周知,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垃圾信息,甚至虚假、违法信息泛滥,不仅不能保障有益于社会,甚至危害社会。对比文件1既是自称为虚拟,又不具备保障信息真实性的新闻技术支撑,所以不能称为新闻网站。

二、被申诉人凭空杜撰申诉人复审请求与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内容,不仅仅属于认知思维与技术价值观念的偏执,而且不符合行政执法的法治精神。

()京行终号行政裁定书第6页第2行,认定申诉人答复被申诉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对比文件1只是新闻网站”。事实上,申诉人始终不认为对比文件1属于新闻网站。行政裁定书第3页第20行,认定申诉人提出复审请求认为“对比文件1未涉及手机”。事实上,申诉人在复审请求中从未提及“手机”。

()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错误理解,正是基于上述杜撰内容,形成了错误的逻辑推理与错误判决。

三、申诉人研发的新闻通信技术首创性应用新闻威客方式,唯一目的是保障新闻资讯资源开发的真实性、实用性与公信力,系统性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融合。

新闻通信技术与新闻采编技术融合于政治人文建设,实施金融人文建设与社会治理循道贵德,系统性带动ICT技术应用,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本专利申请说明书详细记载有新闻业内所公知的采编审技术应用规则。

权利要求1申请保护的是新闻技术威客方式,基于新闻通信技术与新闻采编技术融合于社会治理的新闻技术应用创新。其ICT新闻技术应用,包括语音通信CT及信息通信IT技术融合。新闻通信技术,利用电信号或光信号传送新闻文字、图片、语音与视频,是与新闻融媒体事业发展紧密相关的物质基础。新闻采编技术,则涉及新闻传媒工作者公知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与职业技术,涵盖所有新闻编审、采集与传播工作的人文规则。新闻技术人文规则与信息通信技术物质基础,服务政治人文与金融人文等社会建设,创造性实现本申请“基于社区劳动消费合作制和信息通信网络的新闻威客系统”之人心教化系统。

综上所述,新闻通信技术应用融合于新闻采编技术领域,系统性提升新闻生产力、新闻采编传播工作效率乃至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其创造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被申诉人凭空杜撰事实,作出审查决定是于法无据。故提请审判监督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向被申诉人调取复审请求书与答复复审意见陈述书,查明争议文件及其杜撰事实真伪,依法撤销终审裁定、一审判决及被申诉人第号审查决定,判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真人文科学研究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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